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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漯河市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招聘笔试考试时间公告

来源:漯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08-15 浏览: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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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2022年漯河市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招聘笔试考试时间公告如下:
笔试考试时间
2022年8月21日上午9:00-11:00
考试地点
漯河市食品职业学院南校区
请考生于2022年8月18日8:00至8月21日9:00,登陆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luohe.gov.cn)、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luohe.jcy.gov.cn)自行打印准考证。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13日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招录工作疫情防控须知
一、疫情防控要求
(一)所有考生均需提前下载打印、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见附件),确保信息准确、属实,不得虚报、瞒报。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须带齐准考证、有效期内身份证和《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交考场内监考人员。
(三)在考试全程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
(四)考生进出考点、考场时,应保持1米以上间距,有序行进,避免人员聚集。
二、考生需遵守以下疫情防控规定
(一)市外来(返)漯考生须提前3天通过手机在“支付宝APP—豫事办—来(返)豫报备—社区报备”入口、“关注健康漯河微信公众号—疫情防控—返漯登记”或“关注漯河发布微信公众号—来漯报备”等方式,向居住地(以及宾馆或暂住地)所在村(社区)进行报备。
(二)高风险地区来漯考生,抵达后落实7天集中隔离措施。进入考场前健康码须为绿码,并提供本人参加场次开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三)中风险地区来漯考生,抵达后落实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进入考场前健康码须为绿码,提供本人参加场次开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四)低风险地区(指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来漯考生,抵达后落实3天两检核酸检测措施。入考场时健康码须为绿码,出示本人参加场次开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五)本地考生和无中高低风险地区旅居史考生,健康码须为绿码,出示本人参加场次开考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六)七日内发生本土疫情、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区,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判确有外溢风险的地区,根据风险等级判定结果分别参照高、中、低风险区来漯考生相关要求参加考试。
(七)所有考生进入考场前,均需扫考点场所码(场所码显示健康码、核酸检测、疫苗接种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等信息)。
三、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
(一)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
(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黄卡或红卡的;
(三)不能提供开考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四)不能提供《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的;
(五)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来漯考生、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尚未完成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及健康监测的;
(六)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不能参加考试的;
(七)其他特殊情形经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不得参考的。
四、温馨提示
(一)请广大考生提前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支付宝小程序“豫事办”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
(二)考生可通过“漯河发布”“漯河市卫健委”等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漯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最新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漯河市常态化核酸检测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四)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
(五)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六)考试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等症状的考生,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
(七)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八)考生应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按“应接尽接”原则,提前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
(九)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本须知中未提及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请广大考生持续关注漯河市疫情防控政策和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网站通知,严格按照防疫要求,提前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13日
附件: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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