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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贸职业学院2022年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聘笔试考场分配和考试方案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2-07-25 浏览: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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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笔试的人员范围
1.通过网上资格审核的硕士研究生;
2.参加2022年7月26日笔试考试考场分配的考生。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可参加笔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行政助理类岗位的不参加笔试考试。
重要提示:报名考生资格审查结果已经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通知到个人,如未收到通知可来电咨询(0371-86661216);不参加7月26日笔试考试考场分配的考生,不能参加7月27日举行的笔试考试。
二、笔试考场分配要求
1.笔试考场分配时间:2022年7月26日9:00——17:00,中午不休息;
2.笔试考场分配地点: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南门招生咨询处(河南省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博学路与龙子湖北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
3.笔试考场分配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4.本人相关材料与招聘岗位要求审核一致后,分配笔试考场,发放笔试考试通知单。
三、笔试时间和地点
1.考试时间:2022年7月27日上午9:30——11:30;
2.考试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博学路与文苑北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四、笔试入校注意事项
1.所有考生必须从学校博学路校门进入,所有车辆不准进入校园;
2.进入校园前需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排队扫码和测量体温,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等,不符合郑州市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准进入校园;
3.凡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要信息的,将依法严肃追责;
4.进入校园后,按照校园指示牌,到分配的考场参加笔试;
5.进入考场前需要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考场;
6.笔试现场资格审查的主要资料:考生个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笔试考试通知单,缺一不可。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含聘用后的试用期),凡发现与公告范围及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后果自负。
五、时间提示
考生应充分考虑交通拥堵、停车、防疫证明检查、考前资格审查等因素,合理安排到校时间,避免迟到。
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全程封闭,不准提前离场。
六、考试纪律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执行。(详见附件,请认真阅读。)
七、未尽事宜请查阅学校官网“招聘方案”或电话咨询。
附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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