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单位名称: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用工岗位:司法辅助
用工形式:由河南瑞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
工作地点:
1、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与正光路交汇处(院机关)。
2、郑州市众旺路与熊儿河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执行局)。
3、郑州市高新区药厂街与长春路交叉口向东400米路北(高新区中心法庭)。
招聘人数: 30人(拟定)
相关要求:
(一)报名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
2、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遵守院纪院规和保密规定;
3、(1)法官助理招录标准:大学本科以上,法学专业,其中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A证者免笔试,优先录取; (2)法警招录标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司法警察专业、体育专业或退役士兵可适当放宽至大专学历。(法警岗位入职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到司法辅助岗位工作)
4、年龄原则上应在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公务员录用意见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标准,身体无残疾,无纹身;
5、法官助理需具备相应的司法文书制作能力,并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进行中文录入、文档编辑等工作,具有法院书记员工作经历、能较好撰写法律文书的优先录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过党内纪律处分的;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工资待遇
工资为基本工资1900元+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绩效工资根据当月在办案团队内的工作量核算,并且工资总额根据郑州市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不核算绩效工资,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用工单位同意继续留用的,开始核算统计绩效工资待遇,缴纳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岗位设置及要求
1、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助理若干,要求大学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优先录取。工作内容包括:(1)草拟各类法律文书;(2)法庭记录、卷宗装订;(3)接待当事人;(4)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工作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与正光路交叉口。
2、执行局:法官助理若干,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工作内容包括:(1)草拟各类法律文书;(2)卷宗装订;(3)接待当事人;(4)法官交办的各类执行工作等。工作地点:郑州市众旺路与熊儿河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3、高新区中心法庭:法官助理若干,要求大学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优先录取。工作内容包括:(1)草拟各类法律文书;(2)法庭记录、卷宗装订;(3)接待当事人;(4)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工作地点:郑州市高新区药厂街与长春路交叉口向东400米路北(由美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
4、法警队:(1)法庭警卫,维护审判秩序; (2)法庭值庭,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合同签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到法院工作。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用工单位同意继续留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履行合同情况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后,不得擅自辞职。有意短期离职者,请慎重报名!
考试录用程序
(一)报名
1、报名地点: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北50米御玺大厦A座7层。
报名时间:2021年10月29日—11月15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371-66383088;15238091259;18614965053。
2、提供材料:①一寸照片一张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相关专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报名完成后等待通知考试时间及地点。
(二)笔试
笔试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法警参加体能测试)
笔试内容:司法辅助工作相关内容。
(三)计算机实际操作
考试时间:笔试结束后进行。
考试内容:考察考生的计算机录入能力。
(四)面试
考试时间:计算机考试结束后进行。
考察内容:考察考生临场应变能力及综合素质。
(五)确定应聘人员考试有效成绩。法官助理考试有效成绩满分为100分。法官助理考试有效成绩=笔试成绩×40%+计算机考试成绩×30%+面试成绩×30%。
(六)体检。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有效成绩,按照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七)录用。结合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其他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拟聘用在职人员须在接到体检通知后及时办理其现工作单位的离职手续,正式通知入职时,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特别是已经持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辞去所有律师相关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递交相关手续的,取消聘用。
3. 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不利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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