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据《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淮阳区公益性岗位招录时,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此次拟招聘60名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服从安排,学习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本职岗位职责。
3.已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类型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终止灵活就业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失业登记办理方式: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携带身份证、照片、以及符合失业登记类型的补充材料)或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电脑端)或“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或“河南就业”支付宝小程序办理。
4.淮阳区辖区内的常住人口(1.户籍在淮阳区内2.户籍不在淮阳区内的,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开具的半年以上常住证明),同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人员。具体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监测户等家庭中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不含分配安置、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注:零就业家庭户数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户数。
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成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考试
1.报名时间:2024年3月11日-3月15日 ;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地点:周口市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转军人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考试方式:由淮阳区人社局组织进行计算机操作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按要求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管理与监督
经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后,通知考生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1.合同签订:人员被录用后,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2.管理机制:公益性岗位实行“谁开发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将其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作为支付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的依据。
3.岗位监督: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报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金额。
(一)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四)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三)薪酬待遇
1.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社保缴纳: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保险费中的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部分由人社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补,实行“先缴后补”。
四、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淮阳区人社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周口市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394-2688982
2024年3月11日